南安市昌财实验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惩戒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纪惩戒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和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原则,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实施惩戒应当排除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等因素的干扰,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背诵、劳动、写作、隔离、收管物品、停课反省、家长陪读外,分为下列七种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惩戒行为
第五条: 影响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
(一)携带危险品入校。包括刀具、鞭炮、烟酒、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昆虫等。
(二)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三)约架打架和斗殴的。
(四)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五)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六)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的。
(七)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的。
(八)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上学的。
(九)违反规定带手机进校园的。
(十)在校内外吸烟或电子烟的。
(十一)在教学楼里打球、下棋、玩扑克的。
(十二)谈恋爱,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 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
(一)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二)迟到、旷课或逃学。(三)考试作弊。(四)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五)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
第七条: 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班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
(一)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
(二)迟到、旷课或逃学。
(三)考试作弊。
(四)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
(五)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
(六)传话造谣产生矛盾的。
第九条: 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级班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惩戒方式
第十条: 由班主任实施惩戒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属于轻微的错误,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二)背诵。根据学生的错误原因,选择相关的经典名篇背诵,达到积累和潜移默化的教育目的。
(三)体育。做一定数目的仰卧起坐、俯卧撑、跑步等,达到惩戒和锻炼身体相结合的目的。
(四)劳动。承担一定时间的某一项值日、负责清扫分担区等卫生打扫任务。
(五)写作。通过写犯错说明书,认识自身的错误行为,避免在以后的学习、成长中再犯类似的错误。
(六)隔离。离开座位到教室内特定区域站立,避免干扰正常教学活动。
(七)收管物品。暂扣暂管限制学生带到学校的物品。
(八)停课反省。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决定停课到训诫室接受专门教育和反省反思,情节严重的或屡教不改的回家反省,由家长进行教育。
(九)学校的其它惩戒规定,如寄宿生管理制度、手机管理规定和财产管理制度等,按学校制度执行;根据实际灵活开展其它有利于学生成长的科学惩戒方法。
第十一条: 由学校学生行为惩戒委员会或经政教处批准实施惩戒的方式
(一)家长陪读。通知家长到校履行监护职责。
(二)全校通报。将违规学生的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学校将惩戒决定以通报的形式告知全校师生。
(三)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违规行为非常严重时的惩戒方式。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四)休学治疗。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医学治疗的,责令家长申请休学治疗。
第四章 惩戒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班主任实施的惩戒方式和惩戒行为符合班级公约的。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训诫室(或班主任办公室)。由相关心理咨询和具有教育管理经验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对违规学生进行训诫,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第十四条: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心理辅导员、教职工、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或由班主任、年段长、德育干部和分管副校长组成的惩戒领导小组。
惩戒委员会或惩戒领导小组对于需要作出惩戒决定的学生行为,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班主任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年段长和下年度行政审核、政教处审批,经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报校务会审议通过),并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十五条:对于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惩戒委员会或惩戒领导小组在实施惩戒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严重违纪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六条: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学生,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或惩戒领导小组可以决定建议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撤销之前不得成为各种奖励对象。当思想上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纪后,需停课在学校接受调查的,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和退宿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将学生领回反省,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
第五章 撤销处分
第十九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月向年段长上交一份200字及以上的思想汇报,在处分考察期(三个月)满时,可书面申请撤消处分。返校时,必须到班主任、年段长和下年段行政报到签署同意返校意见,经政教处或分管副校长审批后方可进班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
第二十条: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考察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凡受受过警告处分的学生该学年不能评优评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年的操行评语等级为不及格,有三个学期操行评语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劝其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规校纪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处理。
本条例解释权为学校行政会,于2024年9月开始实施。